( 2025年 1 月 2 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委关于深化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 以下简称 “专项试点”)学位评价标准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学位办〔2024〕18 号), 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5〕6 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北航校字〔2025〕7 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北航研字〔 2025〕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项试点研究生( 以下简称 “研究生”),其博士学位申请由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分委员会”)受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企业是指专项试点中与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企业、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是指由学校确定的牵头负责专项试点某关键领域人才培养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与专业实践紧密联系,专业实践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一线研发任务开展。学校将工程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作为研究
生申请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不以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毕业及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专项试点采取校企导师组指导制度。校企导师组对研究生给予全程指导和督促,严格把关好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
第二章 创新成果评价
第六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是佐证和支撑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重要材料,应在校企导师组的指导下,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作为骨干成员完成。
第七条 创新成果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委员会负责评价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研究生院对创新成果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创新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研究生所在企业,其主要形式为科技或科创奖励、成果鉴定、标准、专利、报告、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各关键领域主责学院可根据关键领域特点和企业需求,牵头制定本关键领域博士学位申请创新成果具体要求,经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是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由分委员会组织,重点考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与创新成果水平。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且应当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正式答辩前至少两
个月通过预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开题报告与专业实践计划,通过中期检查、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考核,通过专业实践考核,在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创新成果有关材料,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申请预答辩。选择实践成果的研究生还须在预答辩阶段完成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具体要求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预答辩地点一般应为校内场所。由企业提出并经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确认,可由企业组织预答辩。
第十五条 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会同各关键领域主责学院,结合研究生所属关键领域、所在企业、研究方向等,成立若干预答辩考核小组。预答辩考核小组须由不少于五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专家应占半数(不含)以上,且校内专家不少于一人。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企业专家。企业专家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高校专家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预答辩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须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十六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设一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校内教师,由研究生所属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或所在企业向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推荐产生。答辩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预答辩开始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将学位
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送达预答辩考核小组全体专家审阅;预答辩结束后,将评议结论、评议意见等报送至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校企导师组成员可列席预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预答辩考核小组专家或答辩秘书。
第十八条 预答辩的具体程序如下:
( 一)预答辩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预答辩会议;
( 二)研究生报告,不少于四十分钟;
( 三)预答辩考核小组提问,研究生回答问题;
( 四)预答辩考核小组内部会议(研究生离场),表决形成预答辩决议;
( 五)预答辩考核小组宣布决议(研究生在场)。
第十九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专家的评议意见包括 “ 通过” (“优”“ 良”“中”)、“不通过”,其中 “优”表示 “ 同意通过预 答辩”,“ 良”表示“ 同意通过预答辩但须对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 修改”,“中”表示“须对内容及文字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预答辩”。
第二十条 若有专家评议意见为 “不通过”,或有两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 “ 中”,则研究生未通过预答辩。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未通过者,须根据评议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出实质性调整和修改,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再次申请预答辩。两次预答辩间隔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 学位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在校企导师组指导下,根据预答辩评议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满足相似度
检测要求,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按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校企导师组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政治方向正确、符合学术规范、质量水平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创新成果达到分委员会要求后,可予审核通过。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学位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 审查内容包括:
(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 二)研究方向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内容是否属于所申请领域、专业;
( 三)培养方案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 四)创新成果是否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均须参加相似度检测;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提交学术诚信承诺书。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度检测结果在 0%-10%(含)者,可直接进行评阅;在 10%以上者,须修改论文后,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且检测结果符合前述要求,方可进行评阅。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校企导师组、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把关。研究生应当潜心治学、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校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
第五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由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评阅至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每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由五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阅,其中企业专家应占半数(不含)以上。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企业专家。企业专家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高校专家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学位申请人的校企导师组成员不得担任评阅专家。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双盲制”评阅原则上不少于三份。
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双盲制”评阅,校企导师组应当提供不少于十五名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的专家名单( 同一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两名), 由分委员会从中抽取或另行选择评阅专家。
第三十条 专家评阅的总评意见包括“总分”和“总体评价”。 “总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总体评价” 由 “A、B、C、D” 四档组成,其中 A( 90-100 分)表示“达到博士学位要求”,B( 80-89分)表示 “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须进行修改”,C( 60-79 分)表示 “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须进行较大修改”,D( 59 分及以下)表示 “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中,若全部专家意见均为A 或 B,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通过。
若有一名评阅专家意见为 C,则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三
十天。学位申请人完成修改并经其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后,原则上送原评阅专家复审。若复审意见为A 或 B,则认定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通过;若复审意见为C 或 D,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若有评阅专家意见为 D,或有两名及以上评阅专家意见为 C,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校企导师组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校企导师组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是因学术观点分歧所致,且另有不少于两份 “双盲制”评阅意见为“达到博士学位要求”或“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须进行适当修改”,则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评阅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分委员会于收到复核申请十四日 内,另聘三名专家进行审议。若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按照本细则,再另聘两名专家进行“双盲制”评阅。若两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要求”或 “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须进行适当修改”,视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通过;若有专家评阅意见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或“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须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视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
第三十三条 评阅未通过的,须在校企导师组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可在首次评阅未通过后六至二十四个月内申请重新评阅,且距前次收到评阅未通过意见间隔不少
于六个月。申请重新评阅答辩者须填写重新评阅答辩申请表,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重新提出评阅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情况与修改情况,审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申请人须在拟答辩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提交答辩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修改情况说明,经校企导师组、一名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或答辩的分委员会委员或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推荐的校内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核确认,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人选由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会同各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须由五至七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不含)以上,且校内委员不少于一人。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企业委员。企业委员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高校委员应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答辩委员会应当聘请不少于一名分委员会委员或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推荐的校内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须具有工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三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设一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为具有
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校内教师,由学位申请人所属关键领域主责学院向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推荐产生。答辩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答辩开始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送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阅;答辩全程,以笔录方式对答辩主要情况如实作出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阅、答辩等环节材料原件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存档。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校企导师组成员可列席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第四十一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研究生答辩前,应当在校内场所或者指定网站公示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地点一般应为校内场所。研究生院协同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答辩过程进行督导。
第四十二条 答辩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及分委员会对其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
(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不少于四十分钟;
(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 五)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学位申请人离场,答辩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决议);
( 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在场)。
第四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组织答辩,就学
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起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需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前需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并达到分委员会要求,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或者已取得毕业证书。
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首次答辩未通过后六至二十四个月内申请重新答辩,且距前次答辩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可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七条 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一 )思想政治表现是否合格;
( 二)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 三)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是否完成;
( 四)创新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是否通过;
( 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除查阅材料外,分委员会可向校企导师组及有关人员开展调查,或组织人员前置审查学位申请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分委员会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作出学位授予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学校学位管理、学位申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