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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硕士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6年07月06日

(2024 年 6月 19 日经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以下简称“专项试点”)评价标准重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学位办〔2023〕19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专项试点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由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受理。本细则中的企业是指专项试点中与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企业、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关键领域主责学院是指由学校确定的牵头负责专项试点某关键领域人才培养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侧重考核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在企业实践阶段取得的实践成果和成效的质量,将工程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作为重要依据,不以发表学术论文作为前置条件。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四条 在专项试点的校企导师组制度下,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程指导,共同严格把关学位论文或实践

成果质量。

第五条 专业实践既是培养必修环节,也是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的重要阶段。专业实践全过程由企业负责,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一线研发任务开展。学位申请人在校企导师组的指导下,按要求提交专业实践计划、阶段性进展报告与总结报告。

第六条 专项试点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 2 学年上半年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与专业实践紧密联系。由企业提出并经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确认,可直接将专业实践项目作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题目。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后的 6 个月内,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审查专业实践进度,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第三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类型主要包括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每种类型的定位、选题、内容、规范性、创新与贡献、实践成果展示及评鉴、评价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执行《关于转发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学位办〔2023〕 19 号)。学位申请人可依据专业实践的工作内容与成果形式,选择一种合适的类型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由学位申请人在校企导师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若涉及团队工作,应注明属于团队成果,并明确个人独立完成的内容。

第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包含本人

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

第四章 创新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是佐证和支撑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重要材料,应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紧密相关,完成或获得周期应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

第十二条 创新成果应不少于 1 项,其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研究生所在联合培养企业,其主要形式为科技或科创奖励、成果鉴定、标准规范、专利、报告、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等。

第十三条 不同类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成果要求见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硕士学位申请创新成果要求(试行)》。各关键领域主责学院可根据关键领域特点和联合培养企业需求,牵头制定本关键领域硕士学位申请创新成果具体要求,经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是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和规范性的初步把关。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开题报告与专业实践计划,通过中期检查与专业实践进度审查,在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申请预答辩。

第十五条 预答辩一般由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组织。由企业提出并经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确认,可由企业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结合学位申请人所属关键领域、所在企业、研究方

向等,成立若干预答辩考核小组。预答辩考核小组须由 3 至 5 名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专家应占半数以上。企业专家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校内专家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十七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应设 1 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应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专任教师,由学位申请人所属关键领域主责学院向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推荐产生。答辩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预答辩开始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送至预答辩考核小组全体专家审阅;预答辩时,以笔录方式对全程主要情况如实作出详细记录;预答辩结束后,将评议结论、评议意见等报送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第十八条 预答辩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二)预答辩考核小组专家提问;

(三)预答辩考核小组每名专家对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预答辩”进行独立评议;

(四)预答辩考核小组公布评议结论,并形成集体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预答辩未通过者,须根据评议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再次申请预答辩。再次预答辩仍未通过者,须申请延期。

第六章 硕士学位申请审查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在校企导师组指导下,根据预答辩评议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满足相似度检测要求,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方可按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的决定。

第七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二十二条 分委员会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由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组织。每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由 2 名企业专家和 1 名校内专家评阅。企业专家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校内专家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学位申请人的校企导师组成员不得担任评阅专家。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周期届满,所有评阅专家提出评阅意见并全部给出同意答辩的结论,则学位申请人通过评阅。

第二十五条 评阅未通过者,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学位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企导师组指导下,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校企导师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答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须由 3 至 5 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企业委员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或高级职称,校内委员应具有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应设 1 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应为具

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专任教师,由学位申请人所属关键领域主责学院向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推荐产生。答辩委员会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答辩开始前,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阅;答辩全程,以笔录方式对答辩主要情况如实作出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将硕士学位审批材料、表决票原件、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等材料提交至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第二十九条 答辩应在校内场所公开举行。答辩人的姓名、答辩题目、答辩时间和答辩地点应在答辩开始前公示。答辩过程接受研究生院督查。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校企导师组成员可列席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按规定程序主持答辩会议。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与其它答辩材料作为附件编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三十二条 答辩通过者,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校企导师组审核通过,按要求提交定稿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不通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可按规定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第九章 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创新成果、专业实践、评阅、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决议结果和会议记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档案材料是对学位申请人申请和获取相应学位的记录和证明。学位申请人须按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要求,配合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学位申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